【案情】
村民鄭某、杜某二人為捕野豬,買來升壓機、電線等物,私自在山上架設了電網。同村的李某邀請了朋友吳某等3人赴自家瓜地摘西瓜。在摘西瓜的過程中,吳某不小心觸碰到鄭某、杜某二人私設的捕野豬的電網,不幸身亡。對于鄭某、杜某二人的行為如何定性?
【分歧】
對于鄭某、杜某的行為定性有兩種不同的意見:
第一種意見認為,鄭某、杜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。理由是鄭某、杜某二人并沒有殺人的故意,但是其對于吳某的死都存在過失。
第二種意見認為,鄭某、杜某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理由是鄭某、杜某私設電網會危害的是來來往往不特定的路人,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,所以鄭某、杜某的行為屬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
【評析】
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,認為鄭某、杜某的行為屬于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理由如下:
第一,過失致人死亡罪,是指由于普通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。過失致人死亡罪必須是過失,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(fā)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,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,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,以致發(fā)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。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對象是特定的,而本案中的鄭某、杜某私設的電網,面對的是不特定的對象,故不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。
第二,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是指故意以放火、決水、爆炸、投毒以外的并與之相當?shù)奈kU方法,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。本案中鄭某、杜某的行為屬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所謂“公共安全”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數(shù)人的生命、健康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穩(wěn)安寧。這里的不特定可以指不特定的多個人也可以指不特定的單個人。不特定的單個人要想代表公共安全,則行為人的行為必須具備一個特征,即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隨時有將危害結果向多數(shù)人擴展的可能性。若行為人實施行為攻擊的對象是一個人,雖然這個人是不特定的單個人,但其危害結果不能向多數(shù)人擴展則不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。本案中的鄭某、杜某私設電網危害的對象是不特定的個人,危害的行為結果可能有向多數(shù)人擴展的可能性,故鄭某、杜某的行為屬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
綜上所述,鄭某、杜某的行為屬于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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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】
村民鄭某、杜某二人為捕野豬,買來升壓機、電線等物,私自在山上架設了電網。同村的李某邀請了朋友吳某等3人赴自家瓜地摘西瓜。在摘西瓜的過程中,吳某不小心觸碰到鄭某、杜某二人私設的捕野豬的電網,不幸身亡。對于鄭某、杜某二人的行為如何定性?
【分歧】
對于鄭某、杜某的行為定性有兩種不同的意見:
第一種意見認為,鄭某、杜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。理由是鄭某、杜某二人并沒有殺人的故意,但是其對于吳某的死都存在過失。
第二種意見認為,鄭某、杜某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理由是鄭某、杜某私設電網會危害的是來來往往不特定的路人,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,所以鄭某、杜某的行為屬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
【評析】
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,認為鄭某、杜某的行為屬于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理由如下:
第一,過失致人死亡罪,是指由于普通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。過失致人死亡罪必須是過失,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(fā)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,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,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,以致發(fā)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。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對象是特定的,而本案中的鄭某、杜某私設的電網,面對的是不特定的對象,故不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。
第二,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是指故意以放火、決水、爆炸、投毒以外的并與之相當?shù)奈kU方法,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。本案中鄭某、杜某的行為屬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所謂“公共安全”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數(shù)人的生命、健康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穩(wěn)安寧。這里的不特定可以指不特定的多個人也可以指不特定的單個人。不特定的單個人要想代表公共安全,則行為人的行為必須具備一個特征,即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隨時有將危害結果向多數(shù)人擴展的可能性。若行為人實施行為攻擊的對象是一個人,雖然這個人是不特定的單個人,但其危害結果不能向多數(shù)人擴展則不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。本案中的鄭某、杜某私設電網危害的對象是不特定的個人,危害的行為結果可能有向多數(shù)人擴展的可能性,故鄭某、杜某的行為屬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
綜上所述,鄭某、杜某的行為屬于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